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118號
債 權 人 睿華科技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弘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弘大精密股
份有限公司設立於桃園市,
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
條規定本院無
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
適法,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勝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