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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85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8560號 債 權 人 呂卿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九鼎投資有限公司、貝洛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務人貝洛加股限有限公司之名稱是否有誤?並補正    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   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,公司名稱若有誤載    並請具狀更正。   ㈡確認債務人為何?並補正相關釋明資料以證明對債務人九    鼎投資有限公司之請求權存在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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