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560號
債 權 人 呂卿銘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九鼎投資有限公司、貝洛加股份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貝洛加股限有限公司之名稱是否有誤?並補正
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
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,公司名稱若有誤載
並請具狀更正。
㈡確認債務人為何?並補正相關釋明資料以證明對債務人九
鼎投資有限公司之
請求權存在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