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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884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884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怡傑 債 務 人 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家提 人           緯四路8號 債 務 人 洪詩芸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億柒仟貳佰壹拾貳萬伍   仟柒佰壹拾元、美金壹佰壹拾玖萬伍仟壹佰壹拾肆元陸角壹   分及如附表㈠之所示,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約定   利率計算之利息;暨自附表㈠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   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  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並連帶 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勝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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