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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91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9129號 債 權 人 長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泳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   ㈡確認債務人「陳政漢」究為「債務人」或「僅為債務人寶    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」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淑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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