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129號
債 權 人 長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泳貴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之
法定代理人為何?
㈡確認債務人「陳政漢」究為「債務人」或「僅為債務人寶
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」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