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345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雷仲達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徐
家提、洪詩
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債務人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
項卡
暨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㈢提出債務人徐家提、洪詩芸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