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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93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934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徐家提、洪詩 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提出債務人德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   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㈢提出債務人徐家提、洪詩芸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    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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