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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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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9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978號 債 權 人 樺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六合益資產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   ㈡台端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六合益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   業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57572號函准    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   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檢附其『解散前』最新之公司    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    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    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    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    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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