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78號
債 權 人 樺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秀梅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六合益資產開發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台端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六合益資產開發有限公司
業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57572號函准
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
人姓名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檢附其『解散前』最新之公司
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
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
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
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
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
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