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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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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9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978號 債 權 人 樺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六合益資產開發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發支付命令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此為必備 之程式;未繳足裁判費,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、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。次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 代理人合法代理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不補正者 ,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此規定,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 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、第52條定有明文。又民 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、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,於 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。非訟事件法第11條,亦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未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,另因債務人六合益資產開發有限公司業已辦理解 散登記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14日內 補繳裁判費500元,並補正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資 料及廢止前暨最新之公司登記資料,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16 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惟債權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,其聲請顯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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