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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催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尚翔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柏淞 代 理 人 田振隆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發票人及付款行庫各為何?(台端   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)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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