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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催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和信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立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詳述票據遺失經過(係聲請人收受票據後始遺失或收受前即   遺失)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3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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