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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催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博識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潔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提出向華南商業銀行清水分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貳   萬伍仟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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