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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催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星展電動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辰發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確認系爭票據之票據種類為何,並提出詳載票據種類之票  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(須加蓋銀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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