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45號
聲 請 人 正忠服裝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光貝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提出
聲請狀末聲請人及
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(不得以職
銜章代替)
二、請提出向三信商業銀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壹拾貳萬元
之借方及貸方傳票。
三、請確認
系爭支票發票人名稱是否有台中
分公司?如有,請一
併更正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,並提出更正後影本(影本須加
蓋銀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勝雄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