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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催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正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提出向華南商業銀行臺中港路分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   幣柒拾萬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。 二、請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公司名稱(公司應對應「   分公司」),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(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)過   院參辦。 三、請陳明票據遺失過程(內容應包括受款人是否已收受系爭支   票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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