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00號
聲 請 人 正忠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振芳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提出向華南商業銀行臺中港路分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
幣柒拾萬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。
二、請更正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發票人公司名稱(公司應對應「
分公司」),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(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)過
院參辦。
三、請陳明票據遺失過程(內容應包括受款人是否已收受
系爭支
票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