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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紹捷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,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 定者為限,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支票係屬 證券之一種,如欲為公示催告之聲請,依上開規定,亦應以 得背書轉讓者為限,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00號民事裁 定可資參照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遺失票據號碼AC0000000號支票乙 紙,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,並提出銀行出具之票據掛 失止付通知書副本為證明。惟查,依卷附支票影本之記載, 系爭支票載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,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 30條第2項規定,即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支票,是聲請人之 聲請與首揭要件不合,自不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,其聲請應 予駁回。 三、本件聲請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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