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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催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昶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月桃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確認系爭支票是否有記載受款人?如有,請更正票據掛失止   付通知書,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(影本需加蓋銀行戳章)過院   參辦。(臺端聲請狀原因事實有記載受款人,與票據掛失止   付通知書有異)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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