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61號
聲 請 人 昶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月桃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確認
系爭支票是否有記載受款人?如有,請更正票據掛失
止
付通知書,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(影本需加蓋銀行戳章)過院
參辦。(臺端
聲請狀原因事實有記載受款人,與票據掛失止
付通知書有異)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