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催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正宇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其儒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提出付款行庫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出具之票據掛失   止付通知正本過院參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