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催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正宇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其儒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,以釋明證券被盜、遺失或滅失,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、事實,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、第284條規定自明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正本」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6日送達 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三、查,聲請人未補正,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 明該證券被盜、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、事實,依前 開規定,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