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84號
聲 請 人 正宇不銹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其儒
上
當事人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
之證據,以釋明證券被盜、遺失或滅失,及有聲請權之原因
、事實,此
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、第284條規定自明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
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
正本」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6日送達
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三、
惟查,聲請人
迄未補正,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
明該證券被盜、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、事實,依前
開規定,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以書
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