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500號
聲 請 人 直綠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秋菊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具狀詳細說明
系爭支票遺失過程(內容應包含何人為寄件
人?何人為收件人?以及受款人是否已收受系爭支票)
二、請
具狀陳明聲請人何以為票據權利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