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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司催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鄭琦陽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確認票據號碼0000000號支票付款行庫為何分行?(台端聲   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) 二、確認票據號碼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公司(晟達機械有限公司   )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為何? 三、確認票據號碼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公司型態究為有限公司   抑或股份有限公司,如有錯誤,請盡速聯絡付款行庫(國泰   世華商業銀行大雅分行)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,並提出   更正後之影本(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 四、確認票據號碼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公司負責人正確姓名為   何?(究為李「啟」運抑或李「啓」運?) 五、請確認票據號碼0000000號支票之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   ?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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