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催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上寶龍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承益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得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 ,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,支票係 屬證券之一種,如欲為公示催告之聲請,依上開規定,亦應 以得背書轉讓者為限。(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00號民 事裁定參照) 二、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遺失支票(票據號碼JT0000000號) 乙紙,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,並提出銀行出具之票據 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為證明。惟查,依聲請人提出之支票影 本所示,系爭支票已載明受款人「上寶龍開發有限公司」, 並經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,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 第30條第2項規定,即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支票,是聲請人 之聲請與首揭要件不合,自不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,其聲請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