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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司催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釸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智偉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提出聲請狀末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李智偉簽名或蓋章(不得   以職銜章代替)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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