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666號
聲 請 人 宗佶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炳宗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遺失過程(內容應包含何人為寄件人?
何人為收件人?紅橋實業有限公司是否已收受
系爭支票)
二、請釋明聲請人何以為票據權利人?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