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748號
聲 請 人 翌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詠翔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提出
聲請狀末之公司大小章(不得以職銜章代替)。
二、請確認台端公司統一編號是否誤載?(台端聲請狀載
00000000號)如有誤載,請一併更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