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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7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催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翌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詠翔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提出聲請狀末之公司大小章(不得以職銜章代替)。 二、請確認台端公司統一編號是否誤載?(台端聲請狀載   00000000號)如有誤載,請一併更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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