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76號
聲 請 人 巨展精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智麟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提出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之銀行有權簽章。
二、請確認
系爭支票正確票據金額,並與付款行庫連絡更正票據
掛失止付通知書金額,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(影本須加蓋銀
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