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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8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催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思瑪特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惜凰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。 三、持有附表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,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,並提出該證券。 四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7年度司催字第878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 │ │ 負 責 人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彤芸安傢俱有限公司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水湳分行│107年11月18日 │52,500元 │AC0000000 │ │ │ │林阿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附記: ★一、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(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),確認無誤後,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。 二、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,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。(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)。 三、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,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,逾期即不得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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