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9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催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幃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民事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,依同法第 557條規定,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,如未載履行地 者,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,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 之法院管轄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查其所提之支票付款銀行為第一 商業銀行溪湖分行,設址在彰化縣,依上開法條之規定,應 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 ,顯有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