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
聲 請 人
即
債務人 陳中樂
代 理 人 梁家豪
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
即
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相 對 人
即
債權人 ?A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上列
當事人聲請
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,並自本裁定確定
之次月起,於每月10日給付。
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
制。
理 由
一、
按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其收入
及財產狀況,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,法院應以
裁定認可更生方案;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
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
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
前段、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陳中樂(下稱債務人)聲請更生,前
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開始
更生程序在
案,有
上開民事裁定在卷
可稽,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
生方案,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簡稱消債條例)
第60條第1項規定,於民國107年11月7 日發函與全體無
擔保
及無優先權債權人,命其於文到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債務人
所提之更生方案,函覆結果所示,未獲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
,此有債權表、本院書面表決通知、送達回執、債權人所提
書狀、書面表決債權人是否逾期表示意見審查表等在卷
可憑
。
惟查:
?抾酈?人現任職於主銓國際有限公司擔任噴砂技師,平均實
領月薪為新臺幣(下同)22,000元,此外,該公司並無發
放任何三節獎金、年終獎金、或其他員工福利,有本院10
7年9月13日
訊問筆錄、債務人之薪資證明、薪資轉帳存摺
明細、主銓國際有限公司於107年8月31日
陳報狀等在卷可
憑,
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。
?侀酈?人現與配偶居住於岳母名下房屋,需分攤房屋使用費
及水電瓦斯費共5,500元,其次,與配偶共同扶養1名未成
年子女(97年次),及與2名兄妹共同扶養母親(42 年次
),債務人所提列之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及
扶養費用共
計19,000元,有本院107年9月13日訊問筆錄、債務人全戶
戶籍謄本、生活費用之相關收據、債務人及受扶養人財政
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
暨104~106年度綜
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金融機構存摺等在卷
足憑。
債務人上開所列費用,依其工作背景、家庭結構、學經歷
及日常生活狀況綜合評價,誠屬生活必要支出,核無過高
情事。是債務人將薪資收入扣除其上開生活必要支出,並
加計財產清算價值(詳如?囥珥z),願提出如附件一所示
以每月為1期、每期7,300元、共6年72 期之更生方案,係
將其薪資所得、名下財產清算價值扣除其個人必要生活費
用及扶養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均用於清償債務,
核屬
盡力清償。
?妎酈?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,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必要生
活費用後之餘額為77,016元(詳見債務人之收入狀況說明
及前開本院認列債務人之每月生活
必要費用),此外,本
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務人名下有5 筆土地,均為土地之
應
有部分,前經債權人聲請
強制執行,經
拍賣3 次均無人應
買,再經特變賣程序3 個月亦無人應買,最後依法視為撤
回強制執行程序,而第3次拍賣底價合計為293,000元,此
經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9132號卷宗查核無誤,是本
院認為以293,000元作為債務人5筆土地之清算價值應屬合
理。另債務人尚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 3
張,保單價值合計約67,553元,此外別無其他財產,有全
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本院院內查詢法務部高額
壽險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清單、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
公司於107年8月13日函文、債務人郵局及銀行存摺等
在卷
可稽,足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 525,600
元,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,依清算程序所得受
償之總額,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,可處分所得扣
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。
三、相對人即債權人中6 人等雖具狀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,
略以
:
?怬韞秅霈袉M償成數過低;?侁鱁h休年齡尚久,應謀新職或
兼職。
經查:
?怢?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,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消債條例
第64條第1項前段規定、第64 條之立法理由及辦理消費者
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第1目及第2 目之
規定可知,修正後之
法律已將更生方案條件是否公允之考
量,改為債務人只要客觀上盡力清償,且清償總金額不低
於上開法律規定之數額,即不問其總清償之比例,法院均
應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。而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,
堪
認已屬盡力清償,債權人仍以清償成數過低或為不同意之
理由,實屬無據。
?邟韞秅霈袚磻怢蒛敼”?MA以債務人現時客觀上已確定之收
入,作為評估其償還能力之基準,以求更生方案履行之穩
定性與可能性,至更生債務人有無能力(於短
期間內)另
尋較高薪之新職或兼職,自當綜合債務人學經歷、所具備
之專長技能、當前社經環境、所在地求職率高低、債務人
家庭狀況及債務人年紀等因素而為考量,並應得有確實之
具體事證,始能據為論斷之基礎,倘無何具體存在或可得
預期之事證,即不容徒憑債務人距強制退休年齡尚久,不
尋求新職或兼職為由,逕認更生條件
非公允。
四、
綜上所述,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,雖未獲債
權人會議可決,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,並願盡力
節省開銷,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
於清償債務,堪認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;且本件核
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、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
之消極事由存在,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,惟為建立債
務人開源節流、量入為出之觀念,避免其為奢華、浪費之行
為,應限制其生活條件,是依上開規定,就債務人在未依更
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裁定為相當之限制,
爰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
書 記 官 林佩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