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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拍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洪世昌 相 對 人 健康橘子工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 ㈠相對人健康橘子工坊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,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新臺幣(下同) 19,92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134年 12月27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 登記在案。 ㈡相對人健康橘子工坊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向聲 請人借款16,600,000元,借款期限至111年12月30日止,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。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相對人自107年2月28日起即未 依約繳納本息,尚欠本金共15,673,324元及其利息、違約金 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建物登記謄本、銀行授信綜合額 度契約暨總約定書、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、放款帳戶還款交 易明細等為證。 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,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今仍未 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 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面 積│ 權 利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┤ │ │號│ 市 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 ○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平方公尺│ 範 圍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│ 臺中 │ 西屯區 │ 惠民 │ │ 111 │ │2,287.78│100000分之669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 │ │ │ │ 權利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範圍 │ 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臺中市西屯區惠│辦公室<第12組>、│20層:140.07 │陽台:5.97 │ 全部 │ │ │ │民段111地號 │機械室、 │合計:140.07 │雨遮:12.03│ │ │1│2678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鋼骨鋼筋混凝土造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臺中市西屯區市│29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政路500號20樓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6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┤ │共同使用部分:惠民段2737建號,19,616.29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666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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