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74號
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錦瑭
代 理 人 施志賢
相 對 人 許曉芳
債 務 人 嘉修工程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許曉芳
人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,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
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
限額抵押權
準用之。
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
為
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許曉芳、嘉修工程有限公司之債權
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:
(一)登記日期:民國105年4月1日。
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16,000,000元。
(四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包
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因授信(貸款)關係
在本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
包括臺外幣借款、透支、貼現、買入光票、墊款、承
兌、委任保證、開發信用狀、進出口押匯、票據、保
證、信用卡、應收帳款承購契約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交
易契約、特約商店契約之應付款項及其衍生之債務。
(五)擔保債權確定
期日:民國135年3月30日。
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。
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。
(八)
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。
(九)
違約金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
算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包括對債務人取得
執行名義之費用
、
強制執行之費用、
參與分配之費用、抵押權人先行
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人不履行而發生之
損
害賠償。
(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許曉芳,1分之1、嘉修工程有
限公司,1分之1。
嗣相對人許曉芳於105年4月1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
產,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,向聲請人借款9,000,000元,約
定有利息、違約金及借款期限,並應按月繳納本息,如一次
未履行,即喪失
期限利益。
詎債務人自107年6月6日即未繳
納本息,應視同全部到期,計尚欠本金8,475,032元及利
息、違約金等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
上開事實,
業據提出
他項權利證明書、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
暨建物登記謄本、授信合約書、授
信額度動用申請書等影本為證,本件聲請,經核合於民法第
873條之規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
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
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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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號│ 市 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○段 │ 地 號 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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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臺中 │北屯區 │建安 │ │0000-0000 │108.00 │102分之2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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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│臺中 │北屯區 │建安 │ │0000-0000 │66.00 │ 全部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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┌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
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
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│322 │地號:北屯區建 │住商用 │總面積:202.87 │ │ 全部 │
│ │ │安段0000-0000 │鋼筋混凝土造 │層次面積 │ │ │
│ │ │、0000-0000 │層數:003層 │ 1層:46.75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層:59.08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軍和街227巷4之│ │ 3層:59.08 │ │ │
│ │ │8號 │ │ 騎樓:15.30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地下層:22.66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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