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88號
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凌忠嫄
代 理 人 徐一帆
相 對 人 鄭琦瑛
債 務 人 順裕開發工程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黃威明
人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
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
準
用之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(一)相對人鄭琦瑛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
擔保債務
人順裕開發工程有限公司、黃威明對
第三人中租迪和股份
有限公司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
租金、買賣價金、貸款、手續費、票款、墊款、保證債務
、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,設定新臺幣(下同)6,000,
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第三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,擔保債權確定
期日為民國136年3月14日,債務清償期依
各個債務契約約定,經登記在案。
(二)
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順裕開發工程有限公司、黃威明於
106年3月13日共同簽發面額5,800,000元,到期日為107年
7月24日,由受款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背書轉讓予聲
請人之
本票1紙。
詎聲請人屆期為付款之提示,未獲付款
。
(三)又第三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
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7月12日金管銀票字第
10500161040號函將前述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信託移轉予聲
請人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
契約書、其他約定事項、
他項權利證明書、他項權利移轉
變更契約書、不動產抵押權信託契約、本票等影本各1件
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
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
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
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、債
務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
惟相對人、債務人逾期
迄今仍
未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
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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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號│ 市 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○段 │ 地 號 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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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臺中 ○○○區 ○○○段│ │ 106 │ 445.00 │1000分之47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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┌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
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
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│967 │臺中市西屯區中│住家用、鋼筋混凝│7層:76.77 │陽台:8.44 │全部 │
│ │ │正段106地號 │土造、七層 │ │花台:2.85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臺中市西屯區四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川路30號7樓之1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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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共同使用部分:中正段970建號,791.95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1000分之40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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