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73號
聲 請 人 蕭銘毅
上
聲請人與
相對人飛龍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應依
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日發
函通知命於7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0月3日送
達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三、聲請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