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39號
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雷仲達
代 理 人 林俊龍
相 對 人 黃明元
相 對 人 黃獻震
相 對 人 黃獻寬
債 務 人 三英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獻震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
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此規定,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
準
用之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㈠相對人黃明元、黃獻震、黃獻寬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
產,為
擔保其與債務人三英有限公司對
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
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即將來在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
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透支、貼現、買入光票、墊
款、承兌、委任保證、開發信用狀、進出口押匯、票據、保
證、信用卡契約、應收帳款承購契約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
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,設定新臺幣(下同)①19,000,000元
②5,0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及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
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即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
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信用卡契約、保
證、透支、票據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,設定③6,000,
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:①民國136
年6月21日②民國136年6月21日③民國135年5月30日,債務
清償期皆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業經登記在案。
㈡
嗣相對人黃明元、黃獻震、黃獻寬於105年6月6日向聲請人
借款5,000,000元,借款期限至110年6月6日止,按月平均攤
還本息。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應立即全部償還。
詎相對人自107年8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
本息,尚欠本金共2,917,029元及利息、
違約金,依約定本
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另相對人黃明元、黃獻震、黃獻寬
與債務人三英有限公司於106年6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20,000
,000元,借款期限至107年6月30日止。詎相對人及債務人屆
期未依約清償,尚欠本金共20,000,000元及利息、違約金。
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
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
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3份、抵押權移轉
變更契約書、
本票及借款契約影本各1份、放款相關貸放及
保證資料查詢單等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
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,其中相對人黃獻震、黃獻
寬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
迄今仍未陳述意見;相對人黃明元
於收受該通知後則具狀陳稱:其不曾提供或同意以附表所示
之不動產為債務人三英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擔保,恐有文書遭
偽造之情,另該筆500萬元借款本息,其並無逾期繳款或違
約情事,請求
駁回聲請人之聲請
云云。
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
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
非訟事件,採形式審查,本件聲請
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,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
明文件,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,本件聲請
即應予准許。至於抵押債權實體上之存否,需經實體審判始
可認定,非本拍賣抵押物之
非訟程序可得審究,相對人如有
所爭執,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,
併予敘明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
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
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
確認
之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
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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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面 積│ 權 利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號│ 市 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○段 │ 地 號 │平方公尺│ 範 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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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臺中 │烏日區 │新北里│ │34 │4514.50 │全部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
所有權人:黃明元、黃獻震,權利範圍各2分之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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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│臺中 │烏日區 │新北里│ │35 │139.38 │全部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所有權人:黃明元、黃獻寬,權利範圍各2分之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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┌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
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
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│2 │臺中市烏日區新│003層鋼筋混凝土 │一層189.25 │陽台52.15 │全部 │
│ │ │北里段34地號 │造、農舍 │二層183.01 │平台8.08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三層128.48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臺中市烏日區太│ │合計500.74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明路6之3號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┤
│所有權人:黃明元、黃獻震,權利範圍各2分之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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