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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拍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俊龍 相 對 人 黃明元 相 對 人 黃獻震 相 對 人 黃獻寬 債 務 人 三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獻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。此規定,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 ㈠相對人黃明元、黃獻震、黃獻寬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,為擔保其與債務人三英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即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 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透支、貼現、買入光票、墊 款、承兌、委任保證、開發信用狀、進出口押匯、票據、保 證、信用卡契約、應收帳款承購契約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,設定新臺幣(下同)①19,000,000元 ②5,0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及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 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即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信用卡契約、保 證、透支、票據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,設定③6,000,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:①民國136 年6月21日②民國136年6月21日③民國135年5月30日,債務 清償期皆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業經登記在案。 ㈡嗣相對人黃明元、黃獻震、黃獻寬於105年6月6日向聲請人 借款5,000,000元,借款期限至110年6月6日止,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。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 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相對人自107年8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 本息,尚欠本金共2,917,029元及利息、違約金,依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另相對人黃明元、黃獻震、黃獻寬 與債務人三英有限公司於106年6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20,000 ,000元,借款期限至107年6月30日止。詎相對人及債務人屆 期未依約清償,尚欠本金共20,000,000元及利息、違約金。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3份、抵押權移轉 變更契約書、本票及借款契約影本各1份、放款相關貸放及 保證資料查詢單等為證。 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,其中相對人黃獻震、黃獻 寬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;相對人黃明元 於收受該通知後則具狀陳稱:其不曾提供或同意以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為債務人三英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擔保,恐有文書遭 偽造之情,另該筆500萬元借款本息,其並無逾期繳款或違 約情事,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云云。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 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,採形式審查,本件聲請 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,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 明文件,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,本件聲請 即應予准許。至於抵押債權實體上之存否,需經實體審判始 可認定,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,相對人如有 所爭執,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,併予敘明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 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面 積│ 權 利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號│ 市 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○段 │ 地 號 │平方公尺│ 範 圍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│臺中 │烏日區 │新北里│ │34 │4514.50 │全部 │ ├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有權人:黃明元、黃獻震,權利範圍各2分之1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│臺中 │烏日區 │新北里│ │35 │139.38 │全部 │ ├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有權人:黃明元、黃獻寬,權利範圍各2分之1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 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 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 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1│2 │臺中市烏日區新│003層鋼筋混凝土 │一層189.25 │陽台52.15 │全部 │ │ │ │北里段34地號 │造、農舍 │二層183.01 │平台8.08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三層128.48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臺中市烏日區太│ │合計500.74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明路6之3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┤ │所有權人:黃明元、黃獻震,權利範圍各2分之1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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