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25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鳳龍
代 理 人 陳俊宇
相 對 人 陳明安
債 務 人 芳華企業有限公司即芳芯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玉華即蕭育芯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,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
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
限額抵押權
準用之。
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
為
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
:
(一)登記日期:民國104年7月24日
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3,600,000元。
(四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
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
抵押權設定
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租金、
買賣價金、貸款、手續費、票款、墊款、
損害賠償、
保證債務、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。
(五)擔保債權確定
期日:民國134年7月14日。
(六)清償日期: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(七)利息(率):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(八)
遲延利息(率):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(九)
違約金: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1.取得
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保全
抵押物之費用。3.因
侵權行為或
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
損害賠償。4.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
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5.
律師費。
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芳華企業有限公司即芳芯企
業有限公司,債務額比例:全部。
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芳華企業有限公司即芳芯企業有限公司與
蕭玉華即蕭育芯、林玉芳於民國106年7月27日,共同簽發
免
除作成拒絕證書之
本票1紙,內載新臺幣4,251,000元,到期
日107年4月30日,
詎經提示後,尚有本金2,670,600元及利
息未獲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
上開事實,
業據提出
他項權利證明書、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
暨其他約定事項、本票、土地登記謄本等
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,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
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
權額陳述意見,
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
迄
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
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
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
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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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面 積│ 權 利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號│ 市 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○段 │ 地 號 │平方公尺│ 範 圍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│臺中市│ 大雅區 │ 三和 │ │ 580-3 │ 205 │ 全 部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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