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5號
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雷仲達
代 理 人 胡淑芬
代 理 人 蕭淳陽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寶瑞凱都市更新規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俊秀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,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
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
限額抵押權
準用之。
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
為
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
:
(一)登記日期:民國103年9月2日。
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45,600,000元。
(四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
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
抵押權設定
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信用
卡契約、保證、透支、票據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
約。
(五)擔保債權確定
期日:民國133年8月28日。
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。
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。
(八)
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所約定之利率計算。
(九)
違約金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
計算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1、取得
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、保
全抵押物之費用。3、因
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
損害賠
償。4、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
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。5、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
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。
(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寶瑞凱都市更新規劃開發股份
有限公司,債務額比例:1分之1。
嗣相對人寶瑞凱都市更新規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邀同案外人
林俊秀、彭偉之,分別於⑴民國103年9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
16,425,083元,⑵民國103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21,574,91
7元,並約定有利息、違約金,借款
期間,並應按月繳納本
息,如一次未履行,即喪失
期限利益。
詎相對人自民國106
年10月4日即未繳納本息,應視同全部到期,計尚欠本金33,
451,307元及利息、違約金等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
償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
上開事實,
業據提出
他項權利證明書、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
暨建物登記謄本、借據、授信約定
書、放款資料查詢單等影本為證,本件聲請,經核合於民法
第873條之規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
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
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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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號│ 市 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○段 │ 地 號 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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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臺中 │西區 │後壠子│ │0000-0000 │1199.00 │10000分之411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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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│臺中 │西區 │後壠子│ │0000-0000 │13.00 │10000分之411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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┌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建號 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
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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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11626-│地號:臺中市西 │商業用 │ 總面積:904.27│陽台:18.75│ 全部 │
│ │0○○ ○區○○○段0097│鋼筋混凝土造 │ 十層:815.16│ │ │
│ │ │-0000 │層數:13層 │ 夾層:89.11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臺中市西區臺灣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大道一段728號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10樓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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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共有部分:臺中市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2200.52平方公尺。 │
│權利範圍:10000分之784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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