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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11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1154號 聲 請 人 永裕興剪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李麗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尚旺貿易企業有限公司、李芳忠、周采 澐即周鈺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周采澐即周鈺淇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   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2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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