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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安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仁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志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㈠查報系爭本票提示日期。    (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    制執行之裁定,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,    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亦需提示後,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   。聲請人提出發票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    准予強制執行,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,法院自應先調    查其有無提示,如未提示,與上開規定不合,應以裁定駁    回聲請,司法院(81)廳民一字第02696號函參照。至所    謂提示者,即現實的向債務人出示票據。)   ㈡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   均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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