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35號
聲 請 人 安展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仁傑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洪鈺富即洪志忠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
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
其聲請:
一、提出本票原本乙紙。(
聲請狀所載及所附本票似為彩色影印
,應提出本票原本。)
二、提出相對人洪鈺富即洪志忠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