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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12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1235號 聲 請 人 安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仁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鈺富即洪志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 其聲請: 一、提出本票原本乙紙。(聲請狀所載及所附本票似為彩色影印   ,應提出本票原本。) 二、提出相對人洪鈺富即洪志忠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   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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