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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12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1267號 聲 請 人 陳仲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葉恩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確認本件聲請人究為「陳仲光」或「伍特科技有限公司」?   (因聲請狀聲請人與具狀人不一致)。 二、提示日為何?(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。) 三、提出相對人葉恩宇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四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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