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67號
聲 請 人 陳仲光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葉恩宇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確認
本件聲請人究為「陳仲光」或「伍特科技有限公司」?
(因
聲請狀聲請人與具狀人不一致)。
二、提示日為何?(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。)
三、提出相對人葉恩宇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四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