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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13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1330號 聲 請 人 樺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武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永楙企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 回其聲請: 一、㈠補正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8張。   ㈡補正退票理由單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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