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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13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1353號 聲 請 人 聯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元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愛的條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㈡本票原本6紙。   ㈢票號DD334331、DD334332號本票2紙之到期日尚未屆至,    尚不得聲請本票裁定,確認此部分是否仍欲聲請?   ㈣確認相對人為何?本票發票人為康家銘,若有誤載並請具    狀更正之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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