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53號
聲 請 人 聯賀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賀元華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愛的條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
本票裁
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
㈡本票原本6紙。
㈢票號DD334331、DD334332號本票2紙之到
期日尚未屆至,
尚不得聲請
本票裁定,確認此部分是否仍欲聲請?
㈣確認相對人為何?本票發票人為康家銘,若有誤載並請具
狀更正之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