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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16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1689號 聲 請 人 金大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、許明達、黃寶錦、 凌碧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㈠聲請狀上漏載相對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請   具狀補正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資料,並補正相對人之最   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   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。   ㈡確認發票日期民國105年11月97日是否誤載?(應為105年    11月7日),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。   ㈢陳報有無提示本票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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