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689號
聲 請 人 金大誠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榮造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、許明達、黃寶錦、
凌碧霞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
聲請狀上漏載相對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,請
具狀補正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資料,並補正相對人之最
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
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。
㈡確認
發票日期民國105年11月97日是否誤載?(應為105年
11月7日),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。
㈢陳報有無提示本票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