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703號
聲 請 人 金金節能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惠鈴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
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
二、本票原本。
三、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
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,因本票未載付款地
及發票地。
四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