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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17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1703號 聲 請 人 金金節能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惠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駁回其聲請: 一、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 二、本票原本。 三、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  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,因本票未載付款地   及發票地。 四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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