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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33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3365號 聲 請 人 彭冠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上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確認聲請人究為「彭冠今」或「玩真創意有限公司」?並提   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簽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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