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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38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3804號 聲 請 人 允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宏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成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㈠確認本件係提出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,並提出正確理由之    書狀(台端書狀狀面計載陳報狀,請求事項係申請本票裁    定,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係請求核發支付命令,則台端欲    適用之程序尚有未明)。   ㈡如台端欲聲請支付命令,請具狀將本件撤回(本院將狀附     證物發還),並另行具狀向管轄法院聲請。   ㈢如台端欲聲請本票裁定,請補正下列事項:    1.聲請費1000元(若以匯票繳費,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     地方法院)。    2.聲請狀末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。    3.釋明票號CH428027號本票得行使追索權之依據(該本票     到期日為民國107年6月30日)。    4.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    事均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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