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804號
聲 請 人 允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戴宏昌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林成昌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確認
本件係提出
支付命令或
本票裁定,並提出正確理由之
書狀(台端書狀狀面計載
陳報狀,請求事項係申請本票裁
定,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係請求核發支付命令,則台端欲
適用之程序尚有未明)。
㈡如台端欲聲請支付命令,請具狀將本件撤回(本院將狀附
證物發還),並另行具狀向管轄法院聲請。
㈢如台端欲聲請本票裁定,請補正下列事項:
1.聲請費1000元(若以匯票繳費,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
地方法院)。
2.
聲請狀末聲請人及
法定代理人之簽章。
3.釋明票號CH428027號本票得行使追索權之依據(該本票
到
期日為民國107年6月30日)。
4.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
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