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811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楊志隆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都茂國際有限公司、楊敏霞、GREENWAY
TECHNOLOGIES CO.即英屬開曼群島商綠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
分公司、魯發訓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確認GREENWAYTECHNOLOGIES CO.即英屬開曼群島商綠威國際
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?(多了台灣分公
司)。
二、確認附表利息起
迄日及利率各為何?
三、提出相對人楊敏霞、魯發訓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。
四、提出相對人都茂國際有限公司、GREENWAYTECHNOLOGIES CO.
即英屬開曼群島商綠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最新
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暨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
欄勿省略)。
五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