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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38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38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志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都茂國際有限公司、楊敏霞、GREENWAY TECHNOLOGIES CO.即英屬開曼群島商綠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、魯發訓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確認GREENWAYTECHNOLOGIES CO.即英屬開曼群島商綠威國際  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?(多了台灣分公   司)。 二、確認附表利息起日及利率各為何? 三、提出相對人楊敏霞、魯發訓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   。 四、提出相對人都茂國際有限公司、GREENWAYTECHNOLOGIES CO.   即英屬開曼群島商綠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最新  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   欄勿省略)。 五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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