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380號
聲 請 人 東記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淑惠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陳志勇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
㈡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
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