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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47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4752號 聲 請 人 聯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元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愛的條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二、確認本件之相對人應為何(因請求之二張本票DD334331、   DD334332之發票人為康家銘愛的條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)? 三、本件請求利息否?利率?利息起日、各張票提示日各為何? 四、確認賀元華為債權人或僅為聯賀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  ? 五、提供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並確認債務人   之身份證統編是否有誤? 六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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