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752號
聲 請 人 聯賀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賀元華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愛的條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
本票裁
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二、確認
本件之相對人應為何(因請求之二張本票DD334331、
DD334332之發票人為康家銘
非愛的條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)?
三、本件請求利息否?利率?利息起
迄日、各張票提示日各為何?
四、確認賀元華為
債權人或僅為聯賀實業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
?
五、提供
債務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並確認債務人
之身份證統編是否有誤?
六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