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5號 聲 請 人 樺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六合益資產開發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聲請費新臺幣3,000元。 二、台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相對人六合益資產開發有限公   司業於106年11月22日經授經商字第1060757572號函准予解   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   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   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   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(   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  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   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