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號
聲 請 人 樺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秀梅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六合益資產開發有限公司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3,000元。
二、台端聲請
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相對人六合益資產開發有限公
司業於106年11月22日經授經商字第1060757572號函准予解
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
名及其
住居所之戶謄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
近之董事、
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
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正本(
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
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
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