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348號
聲 請 人 皓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慎吾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陳佩淑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(若以匯票繳費,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
中地方法院)。
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日。
㈢確認附表第9金額2481元本票之票號有無錯誤,如有誤載
,請具狀更正。
㈣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
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