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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53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5348號 聲 請 人 皓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慎吾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佩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(若以匯票繳費,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    中地方法院)。  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日。   ㈢確認附表第9金額2481元本票之票號有無錯誤,如有誤載    ,請具狀更正。   ㈣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   均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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