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692號
聲 請 人 百業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美芳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葉文進即文進土木包工業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查報
本件相對人文進土木包工業之商業登記資料以釋明其
組織型態及
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。
㈡請提出相對人葉文進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
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