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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56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5692號 聲 請 人 百業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葉文進即文進土木包工業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㈠查報本件相對人文進土木包工業之商業登記資料以釋明其    組織型態及法定代理人之釋明。   ㈡請提出相對人葉文進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   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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